L-1 跨國公司

1.僱員信息:

提供每位僱員的個人信息,包括全名、社會安全號碼、工作職位和僱傭日期等。

2.薪資記錄:

記錄每位僱員的工資、工時、津貼、獎金等薪資細節。確保記錄準確,並保存相關的支持文件,如工資單和工時記錄。

3.扣款和扣稅信息:

記錄每位僱員的稅前扣款,如健康保險費、退休金計劃扣款、靈活支出賬戶等。此外,還需要記錄每位僱員的稅務扣除項,如聯邦所得稅、州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Social Security Tax)等。

4.雇主部分稅務:

計算和記錄您作為雇主需要繳納的稅務,如雇主的社會保險稅(Employer's Share of Social Security Tax)和醫療保險稅(Medicare Tax)。

5.納稅週期報告:

根據您的納稅週期,準備並提交相應的報告。常見的報告包括IRS Form 941(雇主的季度報告)和IRS Form 940(雇主的聯邦失業稅報告)。

6.工人保險信息:

根據州法律的要求,可能需要購買工人保險,並為此準備相關的文件和記錄。

7.其他相關文件和支持文件:

根據您的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準備其他相關文件和支持文件,如僱傭協議、僱員福利計劃文件、相關的法律文件等。

請注意,以上是一般情況下可能需要準備的資料清單。薪資稅務是一項複雜的領域,具體要求和程序可能因所在州、僱傭規模和行業差異而有所不同。建議您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或會計師,以確保遵守適用法律並正確申報薪資稅務。

雇主和雇员的一般资格

要获得此类别中的 L-1 分类资格,雇主必须:
    ● 与外国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统称为合格组织)有合格关系;和
    ● 在受益人以 L-1 身份留在美国期间,目前或将作为雇主直接或通过合格组织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开展业务。虽然业务必须可行,但并不要求其从事国际贸易。

开展业务 是指合格组织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合格组织在美国和国外仅存在代理或办事处。为了符合资格,指定员工还必须:

    ● 通常在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合格组织连续工作一年;和
    ● 寻求进入美国,为同一雇主或其合格组织之一的分支机构提供行政或管理服务。

执行能力 通常是指员工在没有太多监督的情况下做出广泛决策的能力。

管理能力 通常是指员工监督和控制专业员工的工作以及管理组织或组织的部门、部门、职能或组成部分的能力。它还可能指员工在没有其他人直接监督的情况下在高层管理组织基本职能的能力。请参阅经修订的《移民和国籍法》第 101(a)(44) 条和 8 CFR 214.2(l)(1)(ii) 了解完整定义。

新办公室

对于寻求派遣雇员到美国担任高管或经理以建立新办事处的外国雇主,雇主还必须证明:
    ● 雇主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地来容纳新办公室;
    ● 雇员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连续受聘担任行政人员或经理一年;和
    ● 拟定的美国办事处将在申请获得批准后一年内支持执行或管理职位。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8 CFR 214.2(l)(3)(v)。

居留期限

进入美国设立新办事处的合格员工最多可停留一年。所有其他合格员工的首次居留最长期限为三年。对于所有 L-1A 雇员,可以以最多两年的增量批准延长居留期限的请求,直到雇员达到七年的最高限制。

L-1 工人家庭

调动员工可以由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陪同或跟随。配偶和子女可以寻求 L-2 非移民类别的许可,如果获得批准,通常会获得与雇员相同的居留期限。

如果这些家庭成员已经在美国并寻求更改 L-2 身份或延长 L-2 类别的居留期限,他们可以通过 I-539 表格“更改/延长非移民身份申请”集体申请并缴纳 费用。

具有有效 L-2S 非移民身份的 L-1 工人的配偶被视为身份附带的就业授权。DHS 签发的可用于填写 I-9 表格(就业资格验证)的此类就业授权证据包括:
    1.出示未过期的 I-94 表格,并附有反映 L-2S 非移民身份的注释。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USCIS 和 CBP 开始签发 I-94 表格,其中包含针对 L-1 工人配偶的新准入代码:L-2S。反映此新代码的未过期 I-94 表格可以作为 I-9 表格列表 C 中 L 配偶的就业授权证据。
    2.出示未过期的 I-94 表格,并附有反映 L-2 非移民身份的注释,以及 USCIS 关于新入学代码的通知。USCIS 将在 2022 年 1 月 30 日之前向 L 型配偶发送 USCIS 签发的 I-94 表格(标有 L-2 非移民身份)、关于新录取代码的通知,以及反映 L 的未过期的 I-94 表格。 -2 非移民身份,作为 I-9 表格列表 C 中此类配偶的就业授权证据。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此网络警报。
    3.出示未过期的就业授权文件 (EAD)。L 型配偶无需通过提交 I-765 表格(就业授权申请)来申请就业授权,但仍可付费提交 I-765 表格以获得就业授权文件(I-766 EAD 表)。可以向雇主提交 I-766 EAD 表格,作为 I-9 表格列表 A 可接受的身份和就业授权的证据。
    4.出示过期的 EAD 以及附加文件,以证明 EAD 已自动延期(如下所述)。

某些 L 型配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有资格自动延长 其现有 I-766 表格 EAD:
    ● 他们基于同样的L非移民身份,及时提交了续签的I-765表格,就业授权申请;和
    ● 他们有一份未过期的 I-94 表格,显示其 L-2 或 L-2S 非移民身份。

通常,DHS 法规规定自 EAD 上规定的到期日起最多可自动延长 180 天。然而,国土安全部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 ,延长了自动延期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4 日起,国土安全部将暂时延长 自动延期期限,并向符合条件的续保申请人提供最多 360 天的额外自动延期时间,总计最多 540 天。因此,自动 EAD 延期将继续,直到以先到者为准:

    ● 受抚养配偶 I-94 表格上显示有效 L-2 或 L-2S 非移民身份(如适用)的结束日期;
    ● 我们批准或拒绝他们续签之前 EAD 的申请的日期;或者
    ● 自上一份 EAD 正面的“卡过期”日期起 540 天。
有关临时延长自动延期期限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自动就业授权文件 (EAD) 延期 页面。

符合资格的 L 配偶可以出于 I-9 表格目的向雇主出示以下 EAD 自动延期的证据:
    ● I-94 表格,表明未过期的 L-2 或 L-2S 非移民身份;
    ● 用于及时提交 EAD 续签申请的 I-797C 表格(I-765 表格),注明“类别请求”为“(a)(18)”;和
    ● 在同一类别(A18 类)下签发的过期 EAD。

一揽子请愿书

某些组织可以在提交个人 L-1 申请之前通过提交一揽子申请来建立所需的公司内部关系。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确定获得 L 类认证的资格:

    ● 申请人和每个符合资格的组织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
    ● 申请人在美国设有办事处,且已开展业务一年或以上;
    ● 申请人在境内外拥有3个及以上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和
    ● 申请人以及其他合格组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o 在过去 12 个月内已获得至少 10 个 L-1 批准;
            o 拥有美国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年销售额合计至少为 2500 万美元;或者
            o 在美国拥有至少 1,000 名员工。

一揽子 L 申请的批准并不能保证员工将获得 L-1A 分类。然而,它确实为雇主提供了灵活性,可以在短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雇员快速转移到美国,而无需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个人申请。

需要 L-1 签证的情况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一揽子申请获得批准,雇主只需填写表格、I-129S、基于一揽子 L 申请的非移民申请,并将其连同一揽子申请批准通知和其他所需的副本一起发送给雇员证据,以便雇员可以在申请 L-1 签证时向领事官员出示该证据。

已获得批准的一揽子请愿书寻求 L-1 分类的加拿大人

豁免 L-1 签证要求的加拿大公民可以在美国-加拿大境内的某些入境口岸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官员出示填妥的 I-129S 表格和支持文件边境或加拿大的美国预清关/飞行前检查站,以申请以 L-1 身份进入美国。
请参阅CBP 网站,了解申请进入美国的更多信息和/或要求。

可选择向 USCIS 提交 I-129S 表格

如果潜在的 L-1 雇员是免签证的,雇主可以向批准一揽子申请的 USCIS 服务中心提交 I-129S 表格和支持文件,而不是直接向 CBP 提交表格和支持文件。

有关一揽子请愿书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8 CFR 214.2(l)(4) 和 8 CFR 214.2(l)(5)。

雇主和雇员的一般资格

要获得此类别中的 L-1 分类资格,雇主必须:
    ● 与外国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统称为合格组织)有合格关系;和
    ● 在受益人以 L-1 身份留在美国期间,目前或将作为雇主直接或通过合格组织在美国和至少一个其他国家开展业务。虽然业务必须可行,但并不要求其从事国际贸易。

开展业务是指合格组织定期、系统和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不包括合格组织在美国和国外仅存在代理或办事处。
为了符合资格,指定员工还必须:
    ● 通常在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已在国外合格组织连续工作一年;和
    ● 寻求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能力向同一雇主或其合格组织之一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专业知识是指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利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应用的个人所拥有的特殊知识,或者是组织流程和程序中的高级知识或专业知识。 (参见 8 CFR 214.2(l)(1)(ii)

2004 年 L-1 签证改革法案

2004 年 L-1 签证改革法案适用于 2005 年 6 月 6 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申请,特别针对代表主要驻扎在其他雇主工作场所的 L-1B 雇员提交的申请。而非提出申请的雇主或其附属机构、子公司或母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雇员有资格获得 L-1B 分类,请愿雇主必须证明:
    ● 雇员不会主要受此类无关联雇主的控制或监督;和
    ● 雇员提供的工作不被视为此类独立雇主的雇佣劳动。
请参阅 INA 214(c)(2)(F) 和 USCIS 裁决员现场手册第 32.3(c) 章,可在网站的“法律”部分获取。

新办公室

对于寻求派遣具有专业知识的雇员到美国受雇于符合条件的新办公室的外国雇主,雇主必须证明:
    ● 雇主已获得足够的实际场地来容纳新办公室;和
    ● 雇主有经济能力补偿雇员并开始在美国开展业务。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8 CFR 214.2(l)(3)(vi)。

居留期限

进入美国设立新办事处的合格员工最多可停留一年。所有其他合格员工的首次居留最长期限为三年。对于所有 L-1B 雇员,可以以最多两年的增量批准延长居留期限的请求,直到雇员达到五年的最高限制。

L-1 工人家庭

调动员工可以由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陪同或跟随。配偶和子女可以寻求 L-2 非移民类别的许可,如果获得批准,通常会获得与雇员相同的居留期限。

如果这些家庭成员已经在美国,并寻求 L-2 类别的身份变更或居留延期,他们可以使用 I-539 表格“延期/变更身份申请”集体申请,并需 付费。

具有有效 L-2S 非移民身份的 L-1 工人的配偶被视为身份附带的就业授权。DHS 签发的可用于填写 I-9 表格(就业资格验证)的此类就业授权证据包括:
1. 未过期的 I-94 表格,带有反映 L-2S 非移民身份的注释。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USCIS 和 CBP 开始签发 I-94 表格,其中包含针对 L-1 工人配偶的新准入代码:L-2S。反映此新代码的未过期 I-94 表格可以作为 I-9 表格列表 C 中 L 配偶的就业授权证据。
2. 未过期的 I-94 表格,附有反映 L-2 非移民身份的注释,并与美国移民局关于新入学代码的通知一起提交。USCIS 将在 2022 年 1 月 30 日之前向 L 型配偶发送 USCIS 签发的 I-94 表格(标有 L-2 非移民身份)、关于新录取代码的通知,以及反映 L 的未过期的 I-94 表格。 -2 非移民身份,作为 I-9 表格列表 C 中此类配偶的就业授权证据。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此网络警报。
3. 未过期的就业授权文件 (EAD)。L 型配偶无需通过提交 I-765 表格(就业授权申请)来申请就业授权,但仍可付费提交 I-765 表格以获得就业授权文件(I-766 EAD 表)。可以向雇主提交 I-766 EAD 表格,作为 I-9 表格列表 A 可接受的身份和就业授权的证据。
4. 过期的 EAD 以及显示 EAD 的附加文件会自动延期(如下所述)。

某些 L 非移民配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有资格自动延长其现有 I-766 表格 EAD:
    ● 他们基于同样的L非移民身份,及时提交了续签的I-765表格,就业授权申请;和
    ● 他们有一份未过期的 I-94 表格,显示其 L-2 或 L-2S 非移民身份。

通常,DHS 法规规定自 EAD 上规定的到期日起最多可自动延长 180 天。然而,国土安全部发布了一项临时最终规则 ,延长了自动延期期限。自 2022 年 5 月 4 日起,国土安全部将暂时延长 自动延期期限,并向符合条件的续保申请人提供最多 360 天的额外自动延期时间,总计最多 540 天。因此,自动 EAD 延期将继续,直到以先到者为准:
    ● 受抚养配偶 I-94 表格上显示有效 L-2 或 L-2S 非移民身份(如适用)的结束日期;
    ● 我们批准或拒绝他们续签之前 EAD 的申请的日期;或者
    ● 自上一份 EAD 正面的“卡过期”日期起 540 天。

有关临时延长自动延期期限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自动就业授权文件 (EAD) 延期 页面。
符合资格的 L 配偶可以出于 I-9 表格目的向雇主出示以下 EAD 自动延期的证据:

    ● I-94 表格,表明未过期的 L-2 或 L-2S 非移民身份;
    ● 用于及时提交 EAD 续签申请的 I-797C 表格(I-765 表格),注明“类别请求”为“(a)(18)”;和
    ● 在同一类别(A18 类)下签发的过期 EAD。

一揽子请愿书

某些组织可以在提交个人 L-1 申请之前通过提交一揽子申请来建立所需的公司内部关系。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确定获得 L 类认证的资格:

    ● 申请人和每个符合资格的组织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
    ● 申请人在美国设有办事处,且已开展业务一年或以上;
    ● 申请人在境内外拥有3个及以上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和
    ● 申请人以及其他合格组织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o 在过去 12 个月内已获得至少 10 个 L-1 批准;
            o 拥有美国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年销售额合计至少为 2500 万美元;或者
            o 在美国拥有至少 1,000 名员工。

一揽子 L 申请的批准并不能保证员工将获得 L-1A 分类。然而,它确实为雇主提供了灵活性,可以在短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雇员快速转移到美国,而无需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个人申请。

需要 L-1 签证的情况

某些组织可以在提交个人 L-1 申请之前通过提交一揽子申请来建立所需的公司内部关系。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确定获得 L 类认证的资格:
    ● 申请人和每个符合资格的组织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
    ● 申请人在美国设有办事处,且已开展业务一年或以上;
    ● 申请人在境内外拥有3个及以上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和
    ● 申请人与其他符合资格的组织共同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o 在过去 12 个月内已获得至少 10 个 L-1 批准;
o 拥有美国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年销售额合计至少为 2500 万美元;或者
o 在美国拥有至少 1,000 名员工。

一揽子 L 申请的批准并不保证员工将获得 L-1B 分类。然而,它确实为雇主提供了将符合条件的雇员转移到美国的灵活性,而无需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个人申请。为了符合全面请愿程序的资格,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也必须是专业人士。请参阅 8 CFR 214.2(l)(1)(ii)(E)。

需要 L-1 签证的情况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揽子申请获得批准后,雇主只需填写I-129S 表格(基于一揽子 L 申请的非移民申请),并将其连同一揽子申请批准通知和其他所需文件的副本发送给雇员证据,以便雇员可以在申请 L-1 签证时向美国领事官员出示该证据。

已获得批准的一揽子请愿书寻求 L-1 分类的加拿大人

豁免 L-1 签证要求的加拿大公民可以向美国-加拿大陆地边境某些 POE 或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官员出示填妥的 I-129S 表格和支持文件。加拿大的美国预清关/飞行前检查站,处理以 L-1 身份进入美国的申请。

请参阅CBP 网站, 了解申请进入美国的更多信息和/或要求。

可选择向 USCIS 提交 I-129S 表格

如果潜在的 L-1 雇员免签证,雇主可以向批准一揽子申请的 USCIS 服务中心提交 I-129S 表格和支持文件,而不是直接向 CBP 提交表格和支持文件。

有关一揽子请愿书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8 CFR 214.2(l)(4) 和 8 CFR 214.2(l)(5)。